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2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選,屆 期仍未完成改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 董事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