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師證書及其更新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5條
專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 完成第十六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證書之更新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效期屆滿前辦理時,應檢具書面理由及證 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其經核准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 一年內申請更新;逾期未更新者,廢止其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專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