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師證書及其更新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4條
經專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師證書。

前項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科別。

二、證書字號。

三、姓名、性別。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出生年月日。

六、證書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