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師證書及其更新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4條
經專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師證書。
前項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科別。
二、證書字號。
三、姓名、性別。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出生年月日。
六、證書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