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6條
醫事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 置」字樣;並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