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5條
醫事機構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後,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一、申請書。
二、開業執照影本。
三、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明細及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