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前條所定得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醫療設備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二、場所裝潢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或建置電子病歷所需設備費用: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下。

醫事機構申請獎勵,以申請一次為限;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依其他 法令規定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一項各款費用獎勵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