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16 日)
第3條
在離島開業之下列醫事機構,得申請獎勵:

一、醫療機構:所在之鄉(鎮、市)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未達十人者或執 業牙醫師未達三人者。

二、護理機構:所在之鄉(鎮、市)每萬人口執業護理人員未達三十人者 。

三、藥事機構:所在之鄉(鎮、市)每萬人口執業藥師未達七人者。

申請獎勵及輔導之醫事機構,以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 正生效後,在離島地區新許可設置,並已開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