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 101 年 12 月 17 日)
第4條
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 小時後,始得為之。但滿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應至少十二小時後;足月 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一歲者,應至少二十四小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