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 101 年 12 月 17 日)
第3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 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 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