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9 日)
第8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 名稱及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產生者名 稱、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 錄。

前二項之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