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9 日)
第4條
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 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署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計畫 書內容中另有規定外,不得混合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 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