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9 日)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署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