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 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將再生資源由產生者之廠 (場) 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 (場 ) 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 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 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