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 98 年 11 月 12 日)
第3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 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 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 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