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9條
醫療機構經依前二條之規定受廢止登記者,自受廢止登記之日起二個月內 ,不得就同一項目重新申請登記;操作人員自廢止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 不得登記、施行或使用該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