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7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因情事變更致不符第二條附 表規定者,應即停止施行或使用,並應於二個月內補正。

違反前項規定,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廢止該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