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6條
醫療機構經登記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後,終止或停止施行或 使用,或操作人員有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