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10條
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前,已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者,應於 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補正申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