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6 日)
第9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以送至就近區域之北部、中部、南部或東 部救護區之適當醫院為之。但病人病情特殊,須送至其他救護區之適當醫 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