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6 日)
第13條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 (如附表七) 一 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留 存;一份交予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