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6 日)
第11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名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

前項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之一之資格: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四、中級救護技術員。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第一項之空中救護人員,依病人病情需要,得 由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轉診 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