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9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接受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應與委託人訂 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報送醫療廢 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委託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變 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但受託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 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收集頻率、收集點及分類標準等執行清除或處理之最低標準。

三、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因自行停業或宣告破產時,對其尚未清除或 處理完竣之廢棄物處置計畫。

四、對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