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6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二項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辦 理變更。

二、廢棄物處理技術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 並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其技術人員離職時,其代理人接 任或新任技術人員接任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備查。

三、除前兩款規定外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