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醫療廢棄物處理需求,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 ,且廠 (場) 址區位條件合適之機構投資設置。
二、就同意輔導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 設施輔導設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