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於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 文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終止營運或終止輔導時,應副 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