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08 日)
第6條
主任管理員應負責共同清除機構或共同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醫療廢棄物 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及簽署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