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08 日)
第2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 書送本署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