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08 日)
第16條
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 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場 (廠) 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六、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