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08 日)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 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