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102 年 01 月 09 日)
第8條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 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