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機關(構)或公益 團體(以下稱團體)。但設置軍用救護車之軍事機關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