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9-1條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 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