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4條
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 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

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

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 為範圍。

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 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