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1條
設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檢具籌設申請表(如附表)、設立計畫書,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並繳交審查費。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負責人及管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

三、救護車及救護人員設置數。

四、足以容納設置之救護車數量之停車處所圖說。

五、營運區域範圍。

六、營運規劃合理性。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置救護車數應達六輛以上,救護人員數應達十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