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11 月 19 日)
第8條
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