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附則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56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均衡緊急醫療資源、提升緊急醫療業務品質及效率, 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