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附則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54條
中央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為均衡各區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得補助地方衛生 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該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