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40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