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3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 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