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護業務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應依災害規模及種 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有關工作。

前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處理涉及軍事機密時,應會商軍事機關處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