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護業務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急 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 機關(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