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公會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55條
各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