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公會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53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大會。

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 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 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