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公會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49條
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職能治療師九人 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