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9條
物理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設置物理 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 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