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 102 年 08 月 09 日)
第9條
居家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先 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