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 102 年 08 月 09 日)
第3條
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下列各款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各款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二個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