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7 月 31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 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