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7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轉介計畫內容,應包括將出院病人轉介至其 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社區追蹤保 護及轉銜各項資源之接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