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2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

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